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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办法(试行)

北仑发布 2021-09-30

编者按:2月12日,北仑区委、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发布了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“青年北仑”的意见》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目前,区行政服务中心已设立运行“青年北仑”服务专窗,“青年北仑”服务专线86712355正式开通,各相关部门已经制订了相关实施细则。今天,北仑发布全文刊登《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办法(试行)》。


《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其子女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办法(试行)》


一、大病医疗救助对象

(一)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青年;

(二)当年自负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,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青年及其子女;

(三)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青年对象。

二、医疗救助标准

1、医疗救助对象在宁波大市内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,经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类补助后,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70%的标准给予救助。

2、患重特大疾病和《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》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,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。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、儿童白血病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、乳腺癌、宫颈癌、重度精神疾病、耐多药肺结核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、肺癌、胃癌、食道癌、结肠癌、直肠癌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、急性心肌梗塞、脑梗死、血友病、I型糖尿病、甲亢、唇腭裂、儿童孤独症等。

3、同一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40000元,历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20000元。

三、特殊对象医疗救助

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,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、门诊及康复治疗,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。

四、申请救助程序

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人,经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(大病救助申请表、家庭收入证明、医疗费用发票等)于第二年3月1日起,到所属街道申报。区医保中心参照户籍人口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后,一个月内予以发放。

五、其他

本办法所指的青年对象为18-35周岁在北仑区企业就业(创业),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且持有北仑有效居住证的青年。

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

(北仑发布综合编辑,资料来源:宁波市北仑区医疗保障局、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,图解来源:北仑区政府新闻办,封面图来源:北仑区人民医院,照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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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青年北仑”服务专线:867123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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